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信忠具保人楊秀美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552號、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秀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王信忠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楊秀美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王信忠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楊秀美姚忠逸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前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787號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並於民國99年12月16日確定在案,聲請人乃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並同時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庭,惟均未能傳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件附卷可按,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