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景賜選任辯護人李季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營偵字第1117號),暨移送併辦(100年度營偵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景賜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景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行,嫌疑重大,且販賣毒品對象多達5人,次數高達23次,犯罪情節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9月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 沈仁傑吳進龍李如麟林久富連瑞霖 等人之犯行,足認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販賣對象多達5人,販賣次數高達23次,情節重大,顯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者。是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許嘉容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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