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三四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意大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戊○○
乙○○丁○○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叁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裁判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五百二十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八百四十四元原收郵資一千零二
十元,已退郵資一百七十六元。
合計七千三百七十一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