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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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昭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具保人 葉春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1216號、第21217號、第25706號、毒偵字第4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春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呂昭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1216號、第21217號、第25706號、毒偵字第4916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繫屬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3號),復由本院依法訊問並裁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由具保人葉春暖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具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見本院卷第124頁至第126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茲本院依據被告住所即新北市鶯歌區圳頭坑5號、居所即新北市○○區○○路○○號合法傳喚、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並依據具保人住所即新北市○○區○○路○○號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依舊未到庭應訊等節,有本院108年12月24日審理程序傳票送達證書(被告住所及居所、具保人住所)及該日審理程序筆錄、本院109年1月21日審理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及該日審理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269頁至第270頁、第326頁、第489頁、第501頁)、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具保人、被告)在卷可考。此外,被告現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洪韻婷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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