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4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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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426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肆拾參
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6日12時7分許,酒
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台中市○○○○道
路由北往南行駛,於下五權西路匝道往五權西路方向行駛時
,未依速限行駛,自後方撞擊同向行駛,於前方停待紅色交
通號誌,由訴外人 盧士偉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
車,該自小客車因而再往前推擠追撞原告所有、由訴外人陳
嵐舒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系爭車輛並因此再往前推擠撞擊不詳車牌號碼之前車
,造成系爭車輛後保險桿、排氣管等處受損。原告已支出新
臺幣(下同)108,003元之修復費用(其中工資部分為
10,681元、零件部分為97,322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判決被告給付修復費用108,003元。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原告提出臺中市○○○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初步分析研判表、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
表、汽車行照影本、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維修明細表、統
一發票影本等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實。
四、次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
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不
法侵害被害人之權利,依前開說明,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
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
件系爭車輛之零件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之舊零件,自應
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原告就系爭車輛請求損害賠償部
分,其中零件費為97,322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
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參見所得稅法第51條),即
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
舊之基數計算折舊額(參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2款
)每年折舊千分之369,而系爭車輛係96年11月8日出廠,此
有原告所提之汽車行照影本可佐,至被毀損之日98年12月6
日共計2年5月(不滿1月以1月計,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第95條第8款),則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修理費用
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32,792元(計算式詳附表),
另工資部分10,681元,並無折舊問題,故綜合前述,原告所
得請求之合理修復費用為43,473元。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47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1,35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40%即543元,餘
由原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
附表:
一、原修復費用108,003元(工資:10,681元,零件:97,322元
)。
二、受損車輛折舊零件價值:
第一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97,322元-97,322元×0.369=61,41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
第二年折舊後零件價值:
61,410元-61,410元×0.369=38,750元。
第二年五月折舊後零件價值:
38,750元-38,750元×0.369×5/12=32,792元。
三、本件損害應賠償金額:
工資10,681元+折舊後零件價值32,792元=43,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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