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5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5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照淵
李昆達黃鈺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照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昆達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鈺淇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林照淵最後一次在九州運動網賭博網站下注賭博時間為民國102年4月9日;林照淵最後一次在九州運動網賭博網站下注賭博時間為102年7月初旬某日;黃鈺淇最後一次在九州運動網賭博網站下注賭博時間為102年2月19日」,餘犯罪事實及證據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93年臺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林照淵、李昆達、黃鈺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林照淵自102年2月間起迄同年4月9日止;被告李昆達自102年1月間起迄同年7月初旬某日止;被告黃鈺淇自101年間起迄102年2月19日止,先後多次連線登入九州運動網賭博網站簽賭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各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多次賭博,應均認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林照淵、李昆達、黃鈺淇正值青壯年,不思正途賺取所需,竟參與網路簽賭,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應予非難,及被告林照淵、李昆達、黃鈺淇參與賭博犯行之時間長短,暨被告林照淵教育程度為專科,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查卷宗第15頁);被告李昆達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查卷宗第31頁);被告黃鈺淇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查卷宗第23頁)及被告林照淵、李昆達、黃鈺淇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已提高30倍為新臺幣3萬元)。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常股
102年度偵字第21855號被告林照淵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昆達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鈺淇女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5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照淵、李昆達、黃鈺淇各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自附表所示時地,先上網登入「九州運動網賭博網站」(http://ts7
77.net)申請即可取得帳號及密碼,再匯款至網站所指定 關凱元 (其涉嫌幫助賭博罪嫌,另提起公訴)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即可以1比1之比例儲值下注點數【即新臺幣(下同)1元換1個點數】。其賭博方式係以上揭帳號及密碼前往該公開之賭博網站下注點數,並以附表所示運動賽事或德州撲克為賭博之對象,林照淵、李昆達、黃鈺淇即以附表所示賭博方式公然賭博。嗣警方因另案調閱上開賭博網站所使用供賭客匯款之前開帳戶,發現林照淵、李昆達、黃鈺淇曾匯款至上開帳戶,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照淵、李昆達對於上開賭博犯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被告黃鈺淇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地上網登入「九州運動網賭博網站」賭博,惟辯稱:伊覺得伊很無辜,伊不知道這個是犯罪等語,然按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前段定有明文。認識暨遵守法律規定乃現代法治國家人民之基本義務,查刑法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為眾所皆知,被告黃鈺淇既上網以點數下注運動賽事,所得點數亦可兌換成現金,此與在公眾場所賭博財物並無不同,自應注意相關法規之頒佈與施行,並遵守之,不得諉為不知而欲免除刑罰。從而,被告黃鈺淇徒以不知道違法為辯,尚無足採。此外,復有證人關凱元於警詢時之證述屬實,並有證人關凱元所有上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歷史交易清單、網頁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等人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檢察官陳忠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孫志偉附表┌───┬──────┬────────┬──────────┐│被告│時間│地點│賭博項目及方式│├───┼──────┼────────┼──────────┤│林照淵│102年2月間起│臺中市北屯區綏遠│以其帳號及密碼前往該││││路2段261號10樓之│公開之賭博網站下注點││││1住處內│數,並以籃球、棒球為│││││賭博之對象,下注方式│││││係以所押注賽事之隊伍│││││輸贏為對賭標的,凡押│││││中比賽結果者,即可得│││││依網站預設賠率0.95計│││││算之點數,若未押中,│││││則扣除押注之點數,林│││││照淵即以此方式公然賭│││││博。│├───┼──────┼────────┼──────────┤│李昆達│102年1月間起│臺中市大雅區神林│以德州撲克為賭博對象││││路1段478巷20號住│,遊戲人數2人至10人││││處內│不等,每家拿取2張牌│││││,另外再分公牌5張,│││││由7張中選取最大之5張│││││牌比輸贏,贏家可得下│││││注點數,輸家下注之點│││││數則由贏家取得,李昆│││││達即以此方式公然賭博│││││。│├───┼──────┼────────┼──────────┤│黃鈺淇│101年間起│新竹縣竹北市租屋│以其帳號及密碼前往該││││處內│公開之賭博網站下注點│││││數,並以美國職業籃球│││││為賭博之對象,下注方│││││式係以所押注賽事之隊│││││伍輸贏為對賭標的,凡│││││押中比賽結果者,即可│││││得依網站預設賠率計算│││││之點數,若未押中,則│││││扣除押注之點數,黃鈺│││││淇即以此方式公然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