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6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65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658號聲請人 吳安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鍾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胡鍾齡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