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79號上訴人 張惠芳
陳勉 劉憲源 張惠霞 程晉 封章 陳金蓮 許雯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子文高貴美陳淑慧方念祖 間無權占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陸佰零壹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捌萬零叁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欠缺應具備之程式而得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亦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土地所有權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所請求返還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人主張共有之頂樓平台遭無權占有,興建房屋,訴請無權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頂樓平台者,因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該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被訴請拆除之房屋所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本於所有權請求被上訴人拆除頂樓及法定空地上之違建物,返還樓頂平台及法定空地,依其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變更後訴之聲明,按前揭說明之標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771萬7,435元(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5,936元,上訴人僅繳納1萬7,335元,不足23萬8,601元,應命繳納;又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前揭說明之標準,核定其上訴利益之價額,共計2,653萬7,252元(詳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8,328元,上訴人尚未繳納,應命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
壹、一審應補繳裁判費:23萬8,601元
一、聲明第一項價額:89萬3,800元⑴占用面積5.45平方公尺〔1.16(附圖代號A2)+1.29(附圖
代號B2)+1.32(附圖代號D2)+1.68(附圖代號H)=5.45〕⑵101年1月公告現值16萬4,000元/平方公尺⑶總值16萬4,000元×5.45=89萬3,800元
二、聲明第二項價額:2,446萬5,520元⑴占用面積149.18平方公尺〔71.88(附圖代號C2)+21.32(
附圖代號F2)+55.98(附圖代號G1)=149.18〕⑵101年1月公告現值16萬4,000元/平方公尺⑶總值16萬4,000×149.18=2,446萬5,520元
三、聲明第三項價額:112萬8,320元⑴占用面積55.04平方公尺〔34.51(附圖代號I)+13.44(附
圖代號i1)+4.57(附圖代號i2)+2.52(附圖代號J)=55.04〕⑵101年1月公告現值16萬4,000元/平方公尺⑶建物登記樓層數8層⑷總值16萬4,000×55.04/8=112萬8,320元
四、聲明第四項價額:122萬9,795元⑴占用面積59.99平方公尺〔56.58(附圖代號K)+0.04(附圖
代號K1)+0.04(附圖代號K2)+3.33(附圖代號L)=59.99〕⑵101年1月公告現值16萬4,000元/平方公尺⑶建物登記樓層數8層⑷總值16萬4,000×59.99/8=122萬9,795元
五、聲明第五至八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六、訴訟標的價額總計:2,771萬7,435元(893,800+24,465,520+1,128,320+1,229,795=27,717,435)
七、應徵一審裁判費共計25萬5,936元,扣除已繳1萬7,335元,應補繳23萬8,601元。
貳、二審應繳上訴裁判費:
一、聲明第二項第一款上訴利益價額:61萬8,280元⑴占用面積3.77平方公尺〔1.16(附圖代號A2)+1.29(附圖
代號B2)+1.32(附圖代號D2)=3.77〕⑵101年1月公告現值16萬4,000元/平方公尺⑶總值16萬4,000元×3.77=61萬8,280元
二、聲明第二項第二款上訴利益價額:2,446萬5,520元⑴占用面積149.18平方公尺〔71.88(附圖代號C2)+21.32(
附圖代號F2)+55.98(附圖代號G1)=149.18〕⑵101年1月公告現值16萬4,000元/平方公尺⑶總值16萬4,000×149.18=2,446萬5,520元
三、聲明第二項第三款上訴利益價額:112萬8,320元⑴占用面積55.04平方公尺〔34.51(附圖代號I)+13.44(附
圖代號i1)+4.57(附圖代號i2)+2.52(附圖代號J)=55.04〕⑵101年1月公告現值164,000元/平方公尺⑶建物登記樓層數8層⑷總值16萬4,000×55.04/8=112萬8,320元
四、聲明第二項第四款上訴利益價額:122萬9,795元⑴占用面積59.99平方公尺〔56.58(附圖代號K)+0.04(附圖
代號K1)+0.04(附圖代號K2)+3.33(附圖代號L)=59.99〕⑵101年1月公告現值16萬4,000元/平方公尺⑶建物登記樓層數8層⑷總值16萬4,000×59.99/8=122萬9,795元
五、聲明第二項第五至八款,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六、本件上訴利益的價額:2,744萬1,915元(618,280+24,465,520+1,128,320+1,229,795=27,441,915)
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共計38萬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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