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0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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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565號聲請人永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富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偉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附表(應載明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