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邱吉源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 律師被告 沈新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楊世賢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