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75號原告 張雅萍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0元。惟查原告聲明尚有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