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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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90號上訴人 鄭喭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祺睿 因107年度訴字第37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