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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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簡字第10號上訴人 戴豫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明達 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上訴費用1,500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