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91號原告 張薾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資遣費、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在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名稱為「 陳淑惠 果田國際(股)公司」,則原告究係僅對「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淑惠僅為法定代理人)起訴,抑或欲一併將「陳淑惠」列為被告,亦不明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正確之被告名稱。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