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 陳林腰
陳建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誌聖 律師上訴人 陳品妤 被上訴人 黎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甲○○於起訴時(即民國109年7月23日)尚未成年,而於111年5月18日已成年,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已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又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另提出委任狀至本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洪文慧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