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雯棋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等,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4,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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