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楊益誠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楊益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