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投刑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刑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七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之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之記載,應補充為「甲○○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恐嚇、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以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七三號及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五四號、八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九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六月、五月、四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二四八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一年一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假釋經撤銷。);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與前案殘刑接續執行,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殘刑有期徒刑一年二十五日。);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七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經與上開案件殘刑接續執行,甫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執行完畢。」;⑵並補充「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收領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護字第二六九號通常保護令」之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本院送達證書影本一紙」之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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