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09號聲請人 洪志恒 即上訴人相對人 莊鈞 壹即被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民國108年3月16日金門縣立委補選候選人,將於108年1月15日辦理登記,因分身乏術,聲請停止訴訟程序4個月等語。
二、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及第181條至第185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意旨稱聲請人欲參選立委,分身乏術等語,經核並無前開法定停止原因,且民事訴訟非不得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是其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許慧如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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