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廣利豐營造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洪玉美 上訴人 盧湟東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冉正明張曉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萬1,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瑋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