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忠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之罪刑」欄應更正為「鄭忠瑋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之罪刑」欄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易科罰金標準諭知,惟上開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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