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 張永正 相對人 潘振民 相對人 徐志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振民、徐志明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債務人 葉海萍洪富美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第一類土地謄本。
四、提出相對人徐志明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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