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元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元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元嵩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後尚須執行其中槍砲案罰金易服勞役50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