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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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邱水旺
訴訟代理人 邱振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凱楠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確認之車
輛所有權,該車輛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應補提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