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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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238號
原   告  邱水旺
訴訟代理人  邱振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凱楠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確認之車
  輛所有權,該車輛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應補提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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