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06號聲請人 呂連欉 相對人 呂海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呂海音(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呂連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呂海音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連欉之子即相對人呂海音因智能不足,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爰依法聲請對呂海音為輔助宣告,並選任聲請人呂連欉為輔助人等語(聲請人原聲請對呂海音為監護宣告,嗣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本院訊問時 陳明 如經鑑定結果認為呂海音僅達輔助宣告程度,本件即改為聲請輔助宣告)。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並準用民法第1111條至第1111條之2規定,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自明。亦即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㈠本院於鑑定人前訊問相對人時,相對人雖能回應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年齡及辨識陪同之人為聲請人,但無法正確回答本次至醫院之鑑定目的,及其臨時工作工地老闆為何人,每月賺取薪資數額等情,有訊問筆錄可稽。再審諸相對人之精神、心智狀況,經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下稱陽明醫院)精神科 劉珈倩 醫師鑑定結果為:「三、鑑定結果:㈠身體及精神狀態檢查: 呂員 (即相對人呂海音)由其家人陪同前來,意識清醒,態度配合,外觀尚整。注意力尚可,有眼神對視,對問話回應較為侷限,表達略顯空洞,整體思考內容較貧乏。偶有笑容,情緒無明顯起伏,活動力尚可,過程無法測得現有的妄想或幻覺。當日抽血檢查結果皆在正常範圍。腦部電腦斷層並無發現特定腦病變。㈡心理測驗結果:呂員由父親陪同前來,外觀不修邊幅,慣用國語,簡單問答尚可回應,但深談過程發現文不切題、講話繞圈子、沒有重點。測驗過程中,態度配合,可理解簡單指令,口語表達內容侷限,部分題目需重覆說明,教導示範的學習效果有限。測驗得分如下:WAIS-Ⅲ 魏氏 成人智力測驗結果FIQ=44、VIQ=4
0、PIQ=47,智力功能表現為『中度障礙』,各項語文與操作能力表現普遍低落(能力值<0.1%)。詞彙1、類同1、算術1、記憶廣度2、常識1、圖畫補充1、數-符替代2、圖形設計2、矩陣推理3。綜合以上結果,呂員的語言概念不足,思考能力有限,尚可部分回應簡單日常溝通;視覺理解與觀察力不足,空間概念差,整體而言,執行功能低落,僅能訓練簡單的生活技能或常識,推估有困難自行判斷決策,無法勝任一般工作。四、結論:呂員目前診斷應為『中度智能不足』。綜合資料研判,呂員目前之精神狀態已經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目前精神狀態,應達輔助宣告之程度。」等情,亦有該院105年3月4日陽大附醫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稽。基上所查,本院認相對人呂海音尚未達不能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但因中度智能不足,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有得輔助宣告之原因,爰宣告相對人呂海音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㈡又聲請人呂連欉為相對人呂海音之父,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且與相對人同住,並陳明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堪認有輔助相對人呂海音之能力,是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呂海音之輔助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