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62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告 劉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