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62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62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告 劉全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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