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174號

聲請人 曾瑀珊

相對人 李純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並為

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巷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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