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 鄭水添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蔡啟明 訴訟代理人 張莉湘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府法訴字第099036068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5月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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