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53號聲請人 涂志君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劉念豫┌─────────────────────────────────────────────────┐│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江順得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106年5月31日│500,000元│CX0000000││├──┼─────────┼────────────┼──────┼──────┼──────┼──┤│002│江順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105年5月31日│75,000元│CX0000000││├──┼─────────┼────────────┼──────┼──────┼──────┼──┤│003│江順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104年5月31日│75,000元│CX0000000││├──┼─────────┼────────────┼──────┼──────┼──────┼──┤│004│江順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益分行│104年5月31日│75,000元│C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