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58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駁回其訴,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