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22號聲請人 張瑞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張瑞福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瑞福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失蹤,迄今已逾6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6條等規定,聲請對張瑞福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定有明定。次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惟按失蹤人倘確已死亡,即不得聲請死亡宣告。而所謂失蹤,係指其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是宣告死亡之聲請,依上揭規定,僅得對於生死不明經過一定期間之失蹤人為之,若其人業已死亡,即與宣告死亡之法定要件不合,在法律上無得為此項聲請之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張瑞福之戶籍資料(現戶全戶)、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證。惟張瑞福已於88年12月5日死亡,並經火化乙節,有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6月20日中市生崇字第1130005121號函表示「經查詢本處電腦系統(原臺中市八區),張瑞福(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1年9月12日在東海殯儀館辦理火化」等語,及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13年9月10日中市生崇字第1130007857號函所檢附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張瑞福於88年12月5日死亡,死亡原因:外傷性休克、頭部外傷合併顱腦損傷,下肢骨折)、台中市立殯葬管理所火化許可證申請書在卷可參。則張瑞福既已於88年12月5日死亡,而非生死不明之失蹤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不適用死亡宣告制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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