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7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
  產署中區分署即 陳煜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
  度司促字第127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12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
  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0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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