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俊傑 債務人 張佑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