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銘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光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返還價款之收件回執影本。
㈡據讓渡契約書赴約條款所載,兩造簽立之讓渡契約失效後,
債務人應於國有財產署「函覆」後一個月內將新臺幣(下同)20萬元退還債權人。又讓渡契約書亦載,如債務人違約,應於違約之日十日內,按已付款金額加倍返還予債權人等語。故債務人應自國有財產署正式以公文函覆時(民國108年
1月11日)起一個月內返還前開款項,若未返還,債務人於違約之日起(即108年2月11日)之十日內(108年2月21日)應加倍返還40萬元,是債務人應自108年2月22日始負返還40萬之責。故台端之起息日是否更正為108年2月22日或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日?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債務人有無依台端之催告函返還台端金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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