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慈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帳務消費明細表,聲請人請求計息之金額新臺幣(下同)75,459元部分,已包含本金73,315元及利息2,144元,則聲請人以此金額請求計息,似有複利計算之虞,故請確認本件請求計息之金額是否正確,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須可看出利息之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