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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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賴烘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之代表人於民國108年1月2日變更登記為「 郭文進 」,故請提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應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最新公司大、小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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