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46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六六一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周良貞 律師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二一、一○八○○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二、五三○八、六一
五四、六三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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