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駁回上訴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原審判決後,判決正本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因另案在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乃遲至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始向台灣花蓮監獄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已逾十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該裁定提出抗告,主張未逾期上訴,經原審向台灣花蓮監獄查證結果,抗告人係至九十年四月九日始收受判決正本,原送達證書上所記載之送達日期有誤,有台灣花蓮監獄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花監總字第一○三一號函及其檢附之送達登記簿影本可資證明,其上訴並未逾期。嗣原審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上訴,由本院另案為裁判,原駁回上訴之裁定既已撤銷,則抗告人之抗告已無實益,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法官蕭權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