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