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蔡和唐 被告 林孟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4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卓怡君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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