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埔刑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二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甲○○○為乙○○之直係血親尊親屬」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二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及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被告以一傷害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斷。聲請意旨雖認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保護令罪處斷,惟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之違反保護令罪之法定刑最高刑度雖均為有期徒刑三年,然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傷害直係血親尊親屬,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屬刑法分則之加重,則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最高刑度應為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比較刑之輕重,自以傷害直係血親尊親屬罪較重,聲請人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