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一號
原告 德和 壓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送達代收人 劉修成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柒仟柒佰柒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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