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秋木 選任辯護人 林冠儒 律師
陳明彥 律師 景玉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秋木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秋木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0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1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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