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秋木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秋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秋木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即被害人 吳雨蓁 之證述、被告之部分自白、扣案之水果刀,以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證在卷可稽,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前已因逃避竊盜案件之執行,於民國101年2月6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足認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101年6月1日諭知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郁融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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