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催字第43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董龍泉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謝德泮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謝德泮.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德泮係受聲請人列管服務之大陸來臺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2日死亡,在臺無親屬,繼承開始時,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爰提出除戶謄本影本、榮民資料各乙件為證,依法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於91年1月29日業已向本院具狀對被繼承人謝德泮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91年度家催字第141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謝德泮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是本院既已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重複聲請本件,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