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 司家 他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他字第8號聲請人即原告 周子雲 訴訟代理人 陳鵬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趙書揚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周子雲與相對人趙書揚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趙書揚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周子雲向本院對被告即相對人趙書揚提起履行離婚協議訴訟(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72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家救字第8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
現上開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趙書揚負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60,000元,經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43,174元,應即由相對人即被告趙書揚向本院繳納之。
三、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