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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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965號債權人 胡鈞皓皓勝 機電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阿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9年10月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淑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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