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質權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白景竹
蔡宜璋 被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法定代理人 洪得洋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
參加人偉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訴訟代理人 徐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