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原告 陳椒桂
陳秀禎 陳秀月 共同 廖振洲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陳瑞青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蔡宜均 律師被告 楊雪容
陳盈州 共同 黃厚誠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