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 陳三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顏偉林┌─────────────────────────────────────┐│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周英傑 │第一銀行華│105年7月20日│127,890元│GB0000000│││││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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